第二十七条

有效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工会经费。

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比例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划拨给同级地方工会。企业、社会组织和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由税务机关代收。

工会应当建立独立银行账户。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