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意见,并且同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解决,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