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按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