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八章 其他规定第六十六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等过程中开展立法工作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