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等过程中开展立法工作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