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