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