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解释第五十七条有效需要对地方性法规进行解释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需要进行解释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定不予解释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答复申请人。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