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十名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由代表联名提出法规案的,也可以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