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三江新区应当加强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在三江新区聚集,推动宜宾三江中心法务区发展,打造高质量法律服务聚集地。

三江新区应当加快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加强涉外法律风险识别,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提升涉外法律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