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三江新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三江新区应当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动双碳科技创新,服务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三江新区应当发展绿色建筑,推广绿色交通,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