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三江新区应当建设四川南向开放桥头堡,畅通西部陆海新通道,参与中国—东盟经贸合作等国际经济走廊建设,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北部湾经济区,扩大开放合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