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三江新区应当加快建设金融服务集聚区,畅通市场主体融资渠道。

鼓励银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以及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集聚三江新区。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