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