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起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有关制度;

(二)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三)指导单位统筹安排内部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

(四)监督单位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和评价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五)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的先进经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六)加强对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