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奖惩和单位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单位应当推动内部审计与内部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贯通协同,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结果与其他监督结果的协同运用,增强监督合力。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