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第五章 内部审计整改和结果运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单位应当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对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奖惩和单位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单位应当推动内部审计与内部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贯通协同,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结果与其他监督结果的协同运用,增强监督合力。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