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内部审计机构具有下列职权:
(一)参与研究制定单位内部审计等有关制度;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四)检查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如果涉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对象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