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形成与水厂现有工艺和设施相匹配、便于实施、快速响应的城市供水应急处理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类型的供水应急处理演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