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城市供水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第四十三条有效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据供、用水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合同约定,收取水费和基本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费时,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检定,并书面答复用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