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同时通知用户。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计划更换设备或者检修,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