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四章 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供水设施用地和地下管道用地受法律保护,禁止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