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建设第二十条有效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建设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或者依法建设地下水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