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及以上独立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建设的地区,应当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或者依法建设地下水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

应急供水水量、水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