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供水企业使用涉及饮用水的设施、设备、器具、管材和化学净水剂、消毒剂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省规定的质量、卫生、供水、节水标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