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第十六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通水前,建设单位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