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是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水务、农业农村、经济信息化、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应急管理、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乡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