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城乡污水处理情况的监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污水处理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