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通过听取专项报告、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方式,加强对城乡污水处理情况的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污水处理工作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