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划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护范围,设置明显的保护范围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从事可能影响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等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