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七条有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在出现设备故障、重大水质污染、严重超负荷运行、有毒有害气体(氯气、沼气、硫化氢)等泄漏、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