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维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公共污水管网运营维护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义务:(一)加强污水管网日常维护,定期巡视、清淤、检修,防止雨污混接、外水入侵等问题,确保管网正常运行;(二)在管网主要节点和敏感区域安装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等在线监测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