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辖区内城乡污水处理的规划,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改造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城乡生产经营废水和生活污水进行收集、输送、净化、排放的活动;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对城乡污水进行处理的设施及配套管网、相关附属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是指污水处理厂(站)以及接纳、输送污水的公共管网和相关附属设施。

污水排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