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要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建设相应的污水贮存设施,及时对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防止污染水体。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养殖尾水处理设施设备,确保水产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者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