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满足实用性、经济性的要求,选用成熟稳定、实用低耗、易于维护的处理技术和设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自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给予适当补贴。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