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