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实验、检验、化验产生的废液应当单独收集、分类安全处置,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倾倒。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集中医学观察点产生的污水以及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乡污水处理系统。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医疗机构应当安装污水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的在线监测设备联网。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