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乡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对污水集中处理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组织编制排污口设置方案、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