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对污水集中处理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组织编制排污口设置方案、水土保持方案、防洪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