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和管理集汇聚、治理、共享、回流、开放、监管等功能于一体的省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供全省使用。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与省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对接,同步数据目录并支撑按需调用。省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应当提供标准化的接口服务。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在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之外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共享、开放、运营通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统一标准整合至公共数据资源平台。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