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省、设区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服务质效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对设区的市、县(市、区)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