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社会公众实施紧急救护,符合见义勇为奖励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