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稳定的院前医疗急救经费保障机制,将急救中心、急救站的建设和运行、救护车等急救设施设备和相关通讯设备的购置、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执行政府指令性医疗保障任务所需的经费,由本级财政核定后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他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的情况,给予其适当经费补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