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将患者及时送至医疗机构救治,并事先告知拟送的医疗机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送往指定医疗机构的,急救医师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确认并同意承担相关风险的情况下,可以送往其指定的急救服务范围内的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急救医师有权决定将患者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

(一)患者生命垂危,不宜送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指定的医疗机构的;

(二)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需要依法进行隔离或者医疗救治的;

(三)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将患者的主要症状和既往病史等情况如实告知急救人员,并配合急救人员做好患者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