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急救中心、急救站应当根据服务人口、呼叫业务量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合理配置相应数量的呼叫线路、调度席位和调度人员。
急救中心、急救站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制度,及时接收急救呼叫信息,并迅速派出值班救护车和急救人员,不得拒绝、推诿或者延误。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时,急救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装。
急救中心、急救站接到急救呼叫信息后应当立即发出调度指令,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视频在线交流、短信推送急救操作规程等方式对患者或者现场其他人员给予必要的急救指导;在救护车到达现场前,可以通知周边医疗急救志愿者自愿开展现场急救。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