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发展与管理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第九条有效港口建设、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通航条件而进行的航道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相关规划,执行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相关手续。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