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发展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上活动第二十八条有效水上活动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上活动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应当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履行安全风险提示义务。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