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发展与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上活动第二十七条有效水上活动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应当在水上活动区域范围的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在活动期限内保持标志完好,并在活动期限届满后及时清除。水上活动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参与者应当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水上活动区域范围和活动期限内开展活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