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水上交通活动,包括港口、航道等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养)护、运营,水路运输以及水上活动。

西湖水域的水上交通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