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水上交通发展与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水上交通活动,包括港口、航道等水上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维(养)护、运营,水路运输以及水上活动。西湖水域的水上交通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