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的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等,因地制宜采取保护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