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

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湿地的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等,因地制宜采取保护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