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湿地管护单位开展湿地有害生物监测和防治,发现有害生物对湿地生态系统具有潜在危害或者已经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者控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湿地范围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因防疫需要在湿地范围内投放药物的,林业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论证,采取安全预防措施,避免对湿地生物资源、人畜安全造成危害。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