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有效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缴纳湿地恢复费的,不再缴纳其他相同性质的恢复费用。湿地恢复费缴纳标准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