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诚信守信行为的激励和对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认定、惩戒、修复等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日常管理、教育预防和调查处理等内部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虚构、伪造科研成果,不得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不得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